来源 | 《金融科技前沿》 2021第2期
作者 | 学会发展研究部 张洪铭
《金融科技前沿》(Fintech Frontier)是四川省金融科技学会会刊,以季刊的形式寄送各会员单位、省直机关、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及21个地市(州)的金融局(办)等。
《金融科技前沿》下设专家精讲、政策焦点、行业洞察、独家分析、企业案例、天府之声、学会动态七个子版块,秉承“政产学研媒”相结合的理念,收集金融科技行业要闻,宣传金融科技政策、探究金融科技理论及实践,呈现金融科技优秀研究成果,充分促进金融科技行业信息交流,并作为对外展示的前沿窗口,向全国推广更多优秀的四川金融科技企业。
2021第2期《金融科技前沿》
金融科技风险对金融监管范式转变的影响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金融科技应运而生,对传统的金融生态产生了深刻影响的同时,也给现有风险防范体系带来了冲击,监管部门需要及时转变金融监管范式,建立健全对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体制机制。本文围绕金融科技风险对金融监管范式转变的影响,将从金融科技产生的金融风险泛化,现行监管模式的困境,金融监管范式如何转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金融科技产生的风险泛化分析
金融风险泛化首先表现在社会出现的“泛金融化”现象,即传统上必须依赖金融机构才能获得的金融服务,现在可以由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提供。以前,银行、证券交易所是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现在,各类金融科技创新渠道也可以为客户提供资金,甚至审核机制更为宽松;过去占主导地位的以交易所为基础的交易让位于新出现的中介机构;原属于金融机构的传统金融业务也有一部分转入了新入行的非传统金融机构,后者利用自己的创新技术向客户提供低成本的产品。金融服务获取渠道的拓宽使得其中的风险难以被全面监管而蔓延至更不可控的范围。同时,区块链的出现,使支付不需要借助传统的金融机构或者中央银行作为中央对手方即可在客户之间直接完成,因此金融关联交易能够避开金融机构从而脱离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导致金融风险进一步泛化,变得更加频发,影响也更为恶劣。
在信用风险方面,先前频频暴雷的各类融资平台之所以被逐渐淘汰,是由于其在有更大的风险偏好的同时,却没有经过足够测试的信贷风险模型作为支撑,种种因素影响下它们的信用风险将远大于银行。
在流动性风险方面,各类创新的金融产品由于缺乏从事交易的二级市场,它们的流动性比银行贷款和一般股票要低,且这种流动性的掌控权在交易者手上,但他们没有动力向市场提供持续的流动性,他们更愿意在市场情况良好时提供流动性,在市场情况恶化时则抽逃流动性,其抽逃速度远非一般投资者所能企及,这样的行为将会为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在资金迅速抽逃时会导致市场流动性缺失,进而引发市场流动性风险。
在顺周期性风险方面,与银行存款受存款保险计划承保而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同,投放在金融创新产品的资金更容易因为投资者赶时髦的行为和较高的风险偏好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在其他资产中的收益变化、信贷损失或者其他微观风险都可能引发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和快速撤资行为,所以在经济上升期,市场将会注入大量流动性,造成资产价格泡沫和经济过热;反之,在经济下行期,市场中的流动性抽逃又会加速经济萧条。
2.现行金融监管规则面对新风险时的困境
2.1金融监管中信息与技术的不对称
在管制型立法背景下与市场主体的多重监管套利博弈中,尽管金融科技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市场条件下自发而有效的信息配置,但仍会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被监管者有着强烈的动机规避监管,因此其向监管者提供的数据在真伪性、全面性等方面都会大打折扣。“优良”的被监管者严格按照金融监管的各项指标而导致较高的合规成本。而那些数据造假或隐瞒数据的“非优良”被监管者却可以不遵守监管要求从而实现迅速增长,使得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近几年的P2P、现金贷、ICO和虚拟货币等均是这种现象的例证。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者只能粗略地对企业部分指标进行合规性检查,无法全面掌握被监管者的运营情况,而被监管者在最大限度获取自身利益时,可能作出的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行为,有时又无法被现有的监管指标所囊括,这种“道德风险”极大地影响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除信息不对称外,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技术更新速度的不匹配也是导致金融监管困境的原因之一。科技创新导致传统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相互叠加交织,使风险发生了量变乃至质变。与此同时,科技创新也加深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鸿沟。这根源于监管者无法与科技创新者同步掌握新事物,缺乏充分的技术手段进行信息收集。换言之,尽管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业交易效率,降低了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但既有的金融监管和监管者因为缺乏必要技术支撑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2.2金融监管法规的滞后性
金融监管法规在监管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时表现出了滞后性,这是因为法律滞后性与确定性是相伴而生的,为了让法律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确定性,法律条款总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对同类事件做出规定和惩处,防范过去发生的金融危机再次重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律是有滞后性的,它无法预知未来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并提前制定出相应条款来防范。这就意味着伴随着金融创新速度的加快,制定法律的速度亦无法跟上时代创新的步伐,因此在破坏式创新呈指数级发生的金融交易环境中,这种监管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一些监管措施和监管机构的深层次不足和设计缺陷,可能会因破坏式创新的急速增加而迅速暴露。
3.解决方案-金融监管需要进行转变
3.1实施跨业监管以及确立金稳会的法定职权
长期以来,我国无监管机构对跨业风险进行分析、识别、监管。为此,国务院于2017年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会),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但金稳会机构的性质以及有限的职责和职权,特别是它的地位、职责和职权在法律上缺乏具体的规定,决定了其在履行其职责时会遭遇法律障碍和缺乏强制力的困境。在金稳会缺乏法定职权的情况下,金稳会的监管难以平衡三种法权类型,一是金融科技中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二是金融科技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三是国家的金融管理权。如果无法平衡三种法权类型,金稳会在跨业监管中将会面临法律障碍与监管执行困难。为此,在我国“一行二会”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金稳会的地位、职责和职权,使得金稳会在金融科技风险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2对金融监管行政主体的激励相容和对市场主体的适应性监管
适应性监管,强调在金融科技创新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在保障金融法律规则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让监管机构在制定和实施金融监管规则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情况随时变通,以及赋予被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内部规则实现合规的自主权。因此,适应性监管包括两个层面的规则制定权的分配。第一个层面是立法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规则制定权分配。立法机关制定那些需要保持基本稳定的金融规则,金融监管机构则可以在监管过程中通过监管———信息反馈———调整机制这一套流程适时对一些规则进行“立改废”。第二个层面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规则制定权分配。金融监管机构在规定最低的监管要求的同时,要求被监管机构制定更高的审慎标准。对金融规则制定权作出上述分配,就是协调各个规则制定者之间的关系,在单一规则制定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完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规则制定的激励相容以及适应性监管来弥补这一缺陷,解决金融规则更新速度无法追上金融创新速度的问题。
3.3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动态监管
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创新,新的业务模式和超越传统边界业务范围难免会与现有的监管规则和框架相冲突。要求所有的金融创新行为都必须遵循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无异于“削足适履”,必然会扼杀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发展。但放任金融科技创新行为野蛮生长,其引发的弊端和风险不容忽视。因此,探求一种能平衡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科技风险管控的监管方案刻不容缓。
3.3.1监管沙盒动态监管方案
为了平衡金融科技的风险与安全,英国政府率先倡导并实施的“监管沙盒”制度备受理论界和实践界推崇和关注。
监管沙盒的实施流程(如图1所示)大致包括:①企业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审核,如符合条件则接受申请,由申请企业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并确定一种测试方案,包括“选择沙盒”选项、测试参数、结果测量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事宜。②进入测试和监控阶段,金融监管部门对测试过程进行全程监测以控制风险,企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监管机构提交有关测试结果的报告,③监管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由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收到的最终报告,如果最终报告通过审核,公司可决定是否在“沙盒”之外推广新产品或服务。
图1 监管沙盒实施流程示意图
来源:四川省金融科技学会制图
对于金融市场而言,“监管沙盒”具有“试点”和“试验”的性质,即便失败也可将错误成本缩小到特定的范围,至少不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其可以从“监管沙盒”试验中总结得失成败的信息,并根据试验结果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和政策,是构建科学监管方案的可行路径。
3.3.2 科技驱动型动态监管方案
此外,科技驱动型监管也可以应用于对金融科技风险的动态监管中。科技驱动型监管侧重于监管者依靠科技手段获取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管,从而解决监管信息不对称和缓解法律滞后性弊端。其内涵在于,监管机构在对金融科技企业进行监管时,不仅关注金融机构的科技基础设施,设立相应的技术指标对企业进行指引;同时在行为监管时,也应及时采纳行业内最先进的科技进行监管,以此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科技驱动型监管强调通过实时、动态,且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机制来进行监管,以此降低了监管成本以及数据有效性问题,真正实现实时、预测、自上而下、以技术支撑为核心的透明监管体系。